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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之间无权相互借贷

2000-04-12 来源:生活时报 江西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小兵 我有话说

我是一名公司职员,在工作中常遇到公司之间相互借贷的情况,听别人说这是违法的,企业间无权借贷。请问,是否如此?

江西:拓寰

一般来说,企业对外放贷都是要收取利息的,这实质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业务。我国法律对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有明确规定,只有金融机构才能办理金融业务。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《贷款通则》第61条规定:“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,供销合作社等经济组织、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,不得经营存贷款金融业务,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。”由于非金融机构之间拆借资金,扰乱了金融秩序,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,而且,这种借贷风险比较大,贷方通常对借款方的偿还能力和经营状况没有全面的了解,对贷出的款项完全失去控制,又没有必要的担保,因此,这种拆借行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。故此,中国人民银行在《贷款通则》中又规定:行政部门、企业事业单位、供销合作社等股份合作经济组织、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的,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4月的一批复中也明确指出:企业间相互借贷是违法的,出借方已取得的利息要收缴,有约定而尚未取得的利息也要收缴。但是,在一些企业内往往存在着闲置资金,而另一些企业却在为资金短缺而发愁。如果双方不能融资,这实在是一种社会财富的浪费,而且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,此时双方的融资借贷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,在规范的条件下委托金融机构办理,而不能双方之间直接进行拆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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